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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SUN OF LOVE

「Sun of love( 像太陽一樣的愛 )」,如同豔陽般高照整個世界!

期盼社團每位成員能將溫暖照耀社會各個角落,藉由愛仁愛己的過程中培養更多青少年朋友體驗生命真實意義,無私奉獻、從內心深處散發出像太陽般的服務熱忱,讓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都充滿著愛的馨香。

豔陽國際志工社組織章程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擬定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組織章程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組織章程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組織章程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7 月 01 日組織章程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期末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期末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期末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期末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期初社員大會修改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致理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要點,擬定本組織章程。
第 二 條 本社與社長、顧問、各個幹部、小組長之職權,以及夥伴入社
的資格、夥伴之權利與義務、活動方式、獎懲等事宜,須依據本組織章程
規定辦理之。
第 三 條 致理科技大學志工服務團-豔陽國際志工社(以下簡稱本社),以
志願服務、將心比心的精神,來從事協助各項假日之活動,並於學期間辦
理志願服務、探索教育等等培訓課程,在寒暑假則發揮學期之所學事物帶
領國小營及從事國際、校外志工等服務。

第二章 豔陽國際志工社組織

第 四 條 社團定名稱「致理科技大學豔陽國際志工社」,隸屬於致理科
技大學學生會下之服務性社團。
第 五 條 本社之指導單位為致理科技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本社社址設
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313 號。
第 六 條 本社為服務性社團,舉辦及參與各項志工服務,並從服務他人
中學習自我成長為宗旨。
第 七 條 社團幹部成員為社長、副社長、文書長、美宣長、活動長、總
務長、財務長、資訊長、公關長。本社幹部的任期為一學年,如有特殊原
因需提前卸任,得向社長提出申請,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後,且由社長告知
所有幹部成員,始可卸任。

第 八 條 本社幹部交接時間由指導老師及正副社長開會決定。
第 九 條 本社各個幹部依其參與程度,於學期期末由社長提出獎勵建
議,由指導老師及課指組評定,報請學校後給予獎勵。
第 十 條 指導老師之職責:
一、協助指導社團事務。
二、必要時於特定活動期間擔任領隊之職務。
三、當顧問團與當屆幹部發生嚴重衝突時,需由指導老師介入並解決問
題。
第 十一 條 顧問團之職責:
一、輔導並監督社團事務之工作。
二、請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三、社員如有妨礙社團事務進行或損害本社名譽,得予以勸告。
第 十二 條 社長之職責:
一、監督副社長帶領所屬的管理組及服務組織之狀況。
二、不定期與管理組或服務組織組內幹部(例如:文書、活動等)面談。
三、主持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定期做決策組會議。
四、負責監督各總召所負責的活動簽呈時間性。
第 十三 條 副社長之職責:
一、協助動態活動工作之推行以及協助社長處理一些社團事務。
二、製作每次任務出勤之籌備事項及行前會的召開。
三、定期召開服務組會議以建立共識。
四、負責監督各總召所負責的活動成果報告書時間性。
第 十四 條 活動之職責:
一、推動組員或對志願服務工作有認同者參與志工活動。
二、依社團內訓練所需設計課程,安排同學上課時間。
三、執行副社長交辦之事項並與其他各組合作推動社團事務。
四、控管例行會議的開會人數,通知未請假之幹部。
五、與資訊長共同管理及維護粉絲頁。
第 十五 條 財務之職責:
一、負責本社經費之收支、管理。
二、負責資產借出入管理。
第 十六 條 總務之職責:
一、負責監督活動簽呈之結果報告書繳交狀況。
二、定期製作社團內資金收集支出報表。
第 十七 條 文書之職責:
一、紀錄並彙整本社文書檔案及活動資料。
二、編纂社團歷史及製作通訊錄。
三、設計社團內的內部公文格式。

四、製作社團內會議紀錄並將其資料建檔,會議事前製作開會
通知單及會議議程表等資料。無論是活動籌備會議及幹部例行會議,皆要
審核過並簽章。
第 十八 條 美宣之職責:
一、製作邀請卡、感恩卡。
二、製作學校規定之例行海報及活動宣傳海報。
三、規劃社辦之佈置。
四、製作活動相關道具。
五、製作當屆社徽。
第 十九 條 公關之職責:
一、負責聯絡講師、迎接講師及接洽廠商採購。
二、對校外部分與各校志工團作聯繫,並將有服務過之團體機構做紀錄編
輯成冊。
三、對校內部分與其他社團建立互動關係。
第 二十 條 資訊之職責:
一、負責經營及更新粉絲頁,以達到宣傳社團之目的。
二、負責社團內器材、場地之申請、租借。
三、負責活動結束後之備份照片及上傳雲端。
四、負責安排值週生,監督社辦整潔。
五、負責監督各活動負責人是否將其負責之活動簽呈、成
果報告書、結算報告書上傳至雲端,作為資料留檔及備份。
第二十一條 各組組長之職責:
一、與組員溝通共識,定期召開組會議,將其會議紀錄呈報給副社長。
二、組長負責維護組內氣氛和諧,當發生意見不同時,主動解決問題。
三、組長需定期關心及瞭解組內進度,給予協助及意見。

第三章 入社資格

第二十二條 凡具備本校各學制正式學籍,並完成註冊程序,喜歡投入社會
服務工作,並願意遵守本社之規定者,皆可申請加入。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者,不得成為本社之社員,得經社員大
會令其退社。
一、散播不利國家或本社之謠言者。
二、犯有刑法,並宣告有罪者。

三、利用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法活動者。
四、對本社公務、公款、器材處理失當,致使發生不利本社團榮譽或工作
進行情況嚴重者。
五、擅權、越權,致社團事務工作陷於混亂無法推展者。
六、目無尊長、忤逆長上,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足以構成勒令退社之原因,並經社員大會裁判認定者。

第四章成員

第二十四條 凡本校學生已完成繳納社費者,並認同本社宗旨者為本社社
員。
第二十五條 社員權益與義務
一、權利
(一)各社員得享有參與社團內一切活動之權利。
(二)各社員得享有選舉、罷免、發言與被選舉之權利。
(三) 各社員應優先享有本社的各種福利。
(四)對本社各項事務有建議之權利。
二、義務
(一)各社員有遵守法律與社團章程、服從社員大會決議及接受指派
工作之義務。
(二)各社員有遵守社團公約之義務。
(三)各社員有參與社團內一切活動之義務,並積極投
入,以使社團持續成長發展。
(四)社員應繳交本社所規定的社費,作為社員大會、志願服務活動
或專題演講等支出。社費收退費辦法詳如附件。
(五)服從並接受各級幹部之領導。
第二十六條 社員除因畢業、離校而當然喪失資格者外,凡違反本校組織章
程或毀損社團名譽及違法者,經幹部會議表決,並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立
即喪失社員資格,並按情節輕重請指導老師呈報學校議處。

第五章會議及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會議

一、定期會議:一年一度新舊任交接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二、臨時會議:經幹部會議通過由社長具名召開。
三、社團各項活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

第二十八條 本社管理組(由活動負責)、決策組(由社長負責)不定期召開會
議,幹部活動後召開一次工作檢討會,會中幹部及各組組長均應出席並報
告工作執行進度、財務報告或特別方案討論。社員得以提出服務經驗分享
及建設性,改進性之建議事項,若無法到達參加會議者,需於會議 3 天前
填寫請假單向社長或指導老師請假。
第二十九條 本社固定於活動前舉行籌備會議,活動後舉行檢討會議,確實
紀錄檢討事項及詳細內容,並依狀況不定期舉行其他特殊會議。
第 三十 條 本社文書組人員須詳實記錄會議中的各項重要事項,並整理活
動過程與結果資料,使各級幹部能夠通盤了解與掌握活動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社社員及幹部須遵守會議規則,以維護會議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決議事項若與社長裁決有衝突
時,則交付顧問團協調。並以多數幹部決議有效。

第六章經費詳則

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費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款項。
二、學生活動費補助款項。
三、社員收取之活動費用與畢業夥伴資助。
四、存款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總務與財務於每月公佈一次財務狀況,給予指導老師及社長數
據並列表於社辦,而社員有監督之義務。
第三十五條 經費必須以社團名義存於郵局。
第三十六條 存款簿由總務組長保管,社章由社長保管,提領時須兩人同
時提取或由總務簽提款單社長蓋章使得提領。
第三十七條 社員收取之活動費用依照活動費收退費辦法執行:
一、凡是當學期之幹部或社員,均須繳交一學期之活動費新台幣 100
元整。
二、當學年度開學一個月內退費者,全額退費。
三、當年度上學期期中考前退費者,退二分之一費用。
四、當年度上學期期中考後退費者(含期中考週),退四分之一費用。
第三十八條 關於本會財務管理細項請參照財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為監督本社當任幹部之經費使用狀況,本社於 108 年度成立經
費審查委員會,細項請參照經費審查委員會辦法。

第七章社長選舉罷免法

《社長選舉法》
第 四十 條 凡具當學期本社社員資格者皆得成為社長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 下學期進行選舉,並於期末大會時正式交接。
第四十二條 社長選舉採兩階段投票。

一、第一階段由全體社員以公開、直接之原則,採無記名、
多數決之方式投票,投票人數須達全體成員數之法定人數。
二、若第一階段選舉門檻未過,則由當屆幹部留任。

《社長罷免法》
第四十三條 依組織章程第 26 條召開社員大會,並由顧問團推選代表主
持罷免之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社社長因退學、休學或其他重大事故,無法履行其職責,
得由副社長接任,或重新改選。

第八章附錄

第四十五條 服務時數、獎勵實施辦法登記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社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 2 分之 1 以上的同意通
過,使得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發生疑義時,得經當級社長與指導老師討論後解釋或
修正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指導老師同意,並由本社社
長公告實施,另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版權所有 翻譯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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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兼公關 - 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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